2024年初級會計(經濟法三色筆記:資源稅法律制度)
來源:牛賬網 作者:艾倫 閱讀人數(shù):12524 時間:2024-04-16
第七節(jié) 資源稅法律制度
資源稅是對我國領域或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(fā)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。
納稅人 | 開發(fā)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,于其銷售或自用時一次性課征 | |
征稅范圍 | 能源礦產 | 人造石油不征稅(成品油征消費稅) |
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“原油、天然氣”免稅 | ||
煤炭開采企業(yè)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層氣免稅 | ||
金屬礦產 | 黑色金屬、有色金屬 | |
非金屬礦 | 礦物類、巖石類、寶玉類 | |
水氣礦產 | 包括二氧化碳氣、硫化氫氣、氦氣、氡氣、礦泉水 | |
鹽類 | 包括鈉鹽、鉀鹽、鎂鹽、鋰鹽、天然鹵水、海鹽 | |
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,視同銷售繳稅;自用于連續(xù)生產應稅產品的,不繳納 | ||
稅率 | 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 | |
地熱、石灰?guī)r、其他黏土、砂石、礦泉水、天然鹵水采用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;其他均采用比例稅率 | ||
應納稅額計算 | 從價計稅 | 應納稅額=應稅產品的銷售額×比例稅率 |
從量定額 | 地熱、石灰?guī)r、其他粘土、砂石、礦泉水或天然鹵水 | |
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“實際銷售數(shù)量”和“自用”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 形的應稅產品數(shù)量 | ||
外購應稅產品的扣減 | ①外購原礦+自采原礦=原礦銷售金額(數(shù)量)-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或購進數(shù)量 | |
②外購選礦產品+自產選礦產品=選礦產品銷售金額(數(shù)量)-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 額或者購進數(shù)量 | ||
外購原礦+自采原礦=選礦產品銷售金額(數(shù)量)-外購原礦購進金額(數(shù)量)×(本 地區(qū)原礦適用稅率÷本地區(qū)選礦產品適用稅率) | ||
稅收優(yōu)惠 | 免征 | 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、天然氣 |
煤炭開采企業(yè)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(層)氣 | ||
減征 |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、天然氣:減征20% | |
高含硫天然氣、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:減征30% | ||
稠油、高凝油:減征40% | ||
從衰竭期礦石開采的礦產品:減征30% | ||
2022.1.1-2024.12.31,根據(jù)實際情況,增值稅小規(guī)模納稅人、小型微利企業(yè)和個體工商戶可在50%的稅額幅度內減征 | ||
2014.12.1-2027.12.31,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:減征50%(24年修改) | ||
省、自治區(qū)、 直轄市可決定 免征或減征 | 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| |
開采共伴生礦、低品位礦、尾礦 | ||
減免稅項目,應單獨核算;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數(shù)量,不予免稅或減稅 | ||
征收管理 | 納稅義務發(fā)生 時間 | 銷售應稅產品: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(jù)的當日 |
自用應稅產品: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| ||
納稅地點 | 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者鹽的生產地 | |
納稅期限 | 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,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,辦理納稅申報并 繳納稅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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